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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芷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姚某1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1无证驾驶一辆套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在怀化市鹤城区某路段行驶,当其行驶至某公园门口路段时,将正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姚某2和罗某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及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姚某1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姚某2和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怀化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姚某2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型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右侧气胸致肺组织压缩构成轻伤一级;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经湖南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罗某某外伤致颅内出血(大脑镰血肿)、腰3椎右侧横突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1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截止到2022年7月8日共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和一人轻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认罪认罚,且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在大量涉及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交通肇事案件中,究其原因,主要还是驾驶者的法律意识薄弱和侥幸心理作祟,因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驾驶、未配戴头盔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并不少见。在此呼吁广大驾驶员朋友: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